為加強對互聯網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文化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下文簡稱《規定》),現將國家對互聯網文化管理有關規定摘錄如下:
1.《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1)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游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2)將音樂娛樂、游戲、演出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2.《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1)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制作、復制、進口、發行、播放等活動;
(2)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以及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供用戶瀏覽、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3)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3.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活動應當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
4.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的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自正式經營起30日內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
5.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準文號、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萬元以下罰款。
6.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擅自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名稱或者增刪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整理:泉州網-泉州晚報 莊金泉 張良才 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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