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讀】《慈善法》四大亮點
8月22日,民政部發布公告顯示,我國首批慈善組織互聯網募捐信息平臺的名單已經出爐,包括百度、淘寶等13家平臺入圍首批名單。《慈善法》對于互聯網募捐的明確界定,再度將人們的視覺焦點集中在即將實施的《慈善法》上。早報記者特邀在公益界頗有聲望的公益律師王勝利專業解讀《慈善法》。
★亮點一 禁止個人公開募捐
《慈善法》明確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將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捐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此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還可能面臨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不過,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慈善組織通過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或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方式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內進行,確有必要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進行的,應當報其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捐贈人的捐贈行為不受地域限制。
★亮點二 放開公募網募權限
根據《慈善法》草案規定,“依法登記滿兩年、運作規范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民政部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布募捐信息。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臺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進行驗證。
“這實際上是開放了公募權。”在過去,只有公募基金會享有向不特定公眾進行公開募捐的資格,如今,草案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都可以向公眾募捐。這一規定將使慈善組織處于良性競爭的環境之中,促進慈善資源的合理分配。
★亮點三 增設慈善信托
2001年的《信托法》對公益信托雖有規定,但是由于管理機構不明確、信托監察人責任過重等問題導致難以落地。
此次《慈善法》二審稿第四十條中明確指出:“本法所稱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同時第四十一條規定:“設立慈善信托、確定受托人和監察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受托人應當在信托文件簽訂之日起7日內將信托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此舉明確了設立慈善信托向民政部門備案、信托監察人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去掉了公益信托難落地的兩個重要障礙,使得公益信托不再是“鏡花水月”,而是可以實實在在地落地。
★亮點四 騙捐將被依法查處
《慈善法》草案明確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投訴、舉報。對于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的,則將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公開向社會公眾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同時,捐贈人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如果慈善組織違反了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或者濫用了捐贈財產,“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慈善法》還規定,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在兩種情形下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對于捐贈人拒不交付的,草案規定,“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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